2013年以来,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,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。2014年和2015年,全国煤炭消费量同比分别下降2.9%和3.7%,实现了负增长,但部分重点地区新建高耗煤项目较多,煤炭消费减量目标完成进度滞后,全面完成煤炭消费减量目标任务压力仍然较大。为进一步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[2013]37号)以及《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改环资[2014]2984号)和《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》(发改环资[2015]1015号),做好2016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,保障实现2013-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目标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切实重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
严格煤炭消费量控制,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,是推进大气污染治理、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“双控”、建设生态文明、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。重点地区和城市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,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,将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,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、调整经济结构、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,摆在更加突出位置,加强领导、综合施策、狠抓落实,下更大气力,确保完成2016年和2013-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。
二、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
重点地区和城市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,量化任务、明确措施,提出重点项目清单,要将减量替代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用煤企业。新建耗煤项目要明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明细,新增用煤应纳入替代工作方案,作为新增量统筹平衡;煤炭削减量不能按照压减的过剩行业或落后产能规模进行估算,要根据压减的实际产量进行科学测算。要结合“十三五”能耗总量和强度“双控”目标任务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本地区实际,研究制定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目标,谋划好“十三五”及中长期煤炭消费减量工作。重点地区应于今年7月底前将2016年煤炭消费减量目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(环资司),并抄送环境保护部、国家能源局。
三、严控高耗煤项目新增产能
重点地区和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[2013]41号)、《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[2016]6号)、《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[2016]7号)、《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[2016]34号),以及《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[2016]565号)等文件要求,对钢铁、煤炭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产业和面临潜在过剩风险的煤电行业,要严控(严禁)新增产能,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,严格执法,显著减少产能过剩行业的煤炭消费量。
四、加快推进煤炭消费减量工程和措施
重点地区、重点城市要围绕重点领域、重点企业,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、余热余压利用、能量系统优化、电机系统节能等节能改造工程;积极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,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,加大高效锅炉推广力度,全面推进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节能环保改造,加强节能环保监管;加快推进产城融合,实施余热暖民工程,充分利用低品位余热进行供热,发展高效清洁背压热电联产代替分散燃煤供热。落实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》、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(2015-2020)》、《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》要求,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;强化燃煤锅炉整治、农村散煤治理;推进“煤改气”、“煤改电”,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,大幅削减散煤使用;推进用能预算管理体系建设,推动用能用煤管理精细化、科学化,实现用能用煤的高效配置。
五、做好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监督考核
重点地区应按照《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,于今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自查报告,并报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,对重点地区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进行实地抽查,结果报告国务院,并向社会公告。重点地区和城市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,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告,对未完成煤炭减量目标的地市要给予通报批评,暂缓审批其新建高耗煤项目,并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。
六、加强形势分析和预警调控
重点地区要做好煤炭消费形势分析,对减量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市,要制定并及时启动针对高耗能企业、落后企业、过剩产能的预警调控。同时要切实保障民生领域用能用煤和用电,供暖季来临要切实保障供暖用煤,坚决防止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前松后紧、年底突击“控煤限煤”的现象。
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,我们对2016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和预警城市名单进行了调整,具体名单见附件。
附件:2016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和预警城市名单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
财 政 部 办 公 厅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国家统计局办公室
国家能源局综合司
2016年7月11日
附件
2016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和预警城市名单
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,将2015年度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最差的前10位城市作为2016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,将前11-20位城市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预警城市,具体名单如下:
一、2016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名
保定、邢台、衡水、唐山、郑州、济南、邯郸、石家庄、廊坊、沈阳。
二、2016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预警城市名单
北京、沧州、太原、乌鲁木齐、天津、徐州、西安、武汉、成都、哈尔滨。